商水县审计局关于孙玉河任胡吉镇党委书记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18-02-05        字体大小:【 】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二O年十十日公告)

2017年第11号(总第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共商水县组织部《商水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委托,商水县审计局成立审计组,于2017731日至910日对胡吉镇党委书记孙玉河同志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胡吉镇人民政府基本情况和孙玉河同志任职情况。

胡吉镇政府人员编制69人,其中:行政编制35人,事业编制34人。内设党政、社会事务、经济发展三个办公室和农业技术服务、村镇建设发展、文化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四个中心。现有人数57人,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

(二)任期内收支情况

(1)财政总预算收支情况

 2011年3月底财政总预算结余-100.9万元,2011年4月至2012年总收入1179.4万元,总支出1206.6万元,结余-27.2万元;2011年底调减暂存款126.3万元,2012年底累计结余-1.8万元。(2013年全县财政总预算账户与政府经费账户合并)

(2)镇经费收入、支出情况

2011年4月至2017年8月收入总额6913.7万元,支出总额6886.5万元,任期内结余27.2万元,任期初结余-62万元,任期末累计结余-34.8万元。

(3)计生事业费收入、支出情况

2011年4月至2017年8月收入总额685.3万元,支出总额690.1万元,任期内结余-4.9万元,任期初结余-63.5万元,任期末累计结余-68.3万元。

(4)民政事业费收入、支出情况

2011年3月底结余30万元,2011年4月至2017年7月收入总额957.4万元,支出总额884.3万元,2016年底结余73.1万元,2016年底累计结余103.1万元。

(三)任职期末资产、债权、债务情况

(1)孙玉河任职末不含债权的资产总额14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70万元、银行存款74万元。比任职初资产总额59万元增加了8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47万元,银行存款增加38万元)

(2)孙玉河任职末债权总额134万元。比任职初债权总额295万元减少了161万元。

(3)孙玉河任职末债务总额246万元。比任职初债务总额492万元减少了246万元。

(四)孙玉河同志任职情况

    孙玉河同志,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11年 4月 至2017年7月任胡吉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负责全面工作,2017年9月调任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这次主要审计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账务收支、资产管理及内部控制情况,审计过程中采用了审前调查,查阅财务资料、座谈和盘点相结合的审计方法。

二、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及评价

    审计组通过审查胡吉镇政府提供的会计资料,未发现孙玉河同志有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因2011年4月至2014年12月账务已审计过,本次重点审计了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的会计资料,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2015年财政拨统计奖补资金204600元,其中应拨未拨企业60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日博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水县四上企业申报入库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知》(商政办【2015】9号第七条申报单位的奖补资金用于企业入库申报、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统计人员培训等工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建议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县财政。

(2)2017年8月底政府经费账户“其他应收款”余额88万元、“其他应付款”余额171万元。民政所账户“其他应收款”余额88800元,都是多年前发生的账务往来,近年没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及时清理有关账户。

   3)2016年3月95号凭证列支劳务费29700元、2016年11月98号凭证列支村村通监理费33800元,合计63500元。以上两个合同乙方均无签字盖章。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完善会计核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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